“以房養老”何以遭遇公證騙局?司法部表態將嚴查
時間:2017-08-05 | 欄目:熱點關注 | 來源:不詳 | 編輯:蝌索窩www.yeewaa.com | 點擊: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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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披露北京數十名老人陷入“以房養老”騙局,經由公證處公證的委托合同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借款合同成為騙局實現的關鍵。面對公眾的質疑,司法部官網8月3日作出回應,稱將盡快查清事實,特別是公證員盡職審核方面的問題。
司法部表示,7月27日就已責成北京市司法局組成核查工作專班,發現違規辦證的,必須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存在違法行為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
北京市司法局8月2日通報,已成立專項調查組進行調查;同時明確,即日起,全市公證機構為60歲以上老年人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或涉及處分不動產的委托公證時,必須由成年子女陪同,并對辦證過程進行錄像,附卷備查。
此前有媒體報道,有老年人被不法分子以“以房養老高額投資回報”說法吸引,稱通過向他人抵押房產借款投資的形式,可在短期內獲取高額回報。不法分子通過公證處辦理委托售房公證書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借款公證后,承諾給老人的高息停止兌現,老人還不上高額貸款,債權人憑借公證材料申請強制執行,在老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對抵押房產的低價買賣與過戶。
騙子能強行收割老人房產,靠的是老人在公證處簽署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公證法》第37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2000年最高法院、司法部下發《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明確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各種借據、還款(物)協議等。
拿房投資的老人在公證處簽下名字的一刻,是否清楚這些文件意味著什么?《公證法》第27條第二款規定,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第28條要求,公證機構在受理申請后,需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和有關證明材料等,從事實與法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和核實。
涉事公證員有沒有嚴格履職,一時成為爭議焦點。在媒體報道中,部分受騙老人表示“簽完之后一起合了個影,整個過程既沒有公證員的解釋和詢問,也沒有做筆錄”;公證處則堅稱“這就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有老人簽字的詢問筆錄為證。
通常情況下,即使老人無法按期清償債務,抵押的房產也不會被債主直接收走?,F行法律禁止“流押契約”,即《擔保法》第4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也就是說,在當代,楊白勞還不上錢,黃世仁不能直接拿喜兒抵債;兩人間縱有這樣的約定,也因違法而無效。
但是,這類騙局通過老人與“中間人”簽訂全權委托代理房產的委托書,可以繞開這一法律禁止,順利簽訂以房產為抵押的借款合同,并通過公證賦予該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有網友戲稱:“這相當于黃世仁不直接拿喜兒抵債,而要求楊白勞做公證委托書,在不能還債時‘委托’黃世仁全權負責喜兒的婚姻。”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大偉律師對財新記者解釋,此處騙子引入了一個售房委托書,將房產的所有權轉移事宜從抵押借款的法律關系中獨立出去,形成一個獨立的委托關系;受托人持經過公證的售房委托書,與抵押權人相互配合,將用于抵押的房產解押又以極低的價格售與同伙,并辦理過戶登記,從而順利實現對老人房產的侵占。
“由于相關售房委托事宜與抵押借款事宜完全獨立,此時買受房屋的同伙名義上又并非借款抵押的抵押權人,恰恰規避了’流質條款無效’的相關規定,變相取得了老人的抵押房產?!崩畲髠ケ硎荆岸沂鄯课袝涍^公證,對老人并非真實意思表示的舉證工作帶來重重困難?!?
李大偉曾辦理過類似案件。他向財新記者舉例,北京一對77歲的陳姓夫婦,將名下市值約1000萬元的房產抵押給張某、林某,借款420萬元用于投資理財。在公證處簽署相關借款合同文書并作公證時,同時簽了一份混入文書中的售房委托書。當時在旁人催促下,夫婦二人并未認真審閱文書內容也沒有覺察文書類型,后來才知道,委托書內容為同意出售上述房產,并委托與借款無關的第三人王某代辦相關事宜,且將出售所得房款打入受托人賬戶。借款合同到期后,老夫婦欲向張、林償還本息時,張、林二人已經失聯。抵押房產也在老夫婦不知情的情況下以500萬元賣出,老夫婦被掃地出門。
此類騙局近年來漸不鮮見。2016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向社會通報抵房借款案件暴露出的風險,指出一些抵房借款案件交易方式有意規避“流押契約”禁止性規定,出借方在形式上分離法律關系故意規避法律,房屋所權人未參與實際交易導致取證難、維權難,糾紛爭議焦點是售房交易是否為惡意串通,抵房借款雙方多為陌生人,出借方多為專業提供融資借貸的“地下錢莊”等特點,提醒此類案件易發生出借人面臨無法收回借款、借款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面臨失去房屋的風險。
李大偉稱“這類騙局有可能是一種有組織、有預謀的新型詐騙犯罪,瞄準的對象是那些有房易受騙的老人”,同時認為公證處在騙局中的不作為,不提示等行為也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以房養老”公證騙局發酵之際,司法部部長8月3日在《人民日報》發表署名文章談公證行業改革與創新。他表示,公證質量無小事。近期有些地方出現一些違規公證個案,影響極壞,教訓深刻,暴露出少數公證員防范意識不強,質量觀念淡漠,屢屢突破底線。必須切實吸取教訓,查補工作漏洞,強化公證質量管理和隊伍管理。
張軍稱,在制度設計上要加大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失信違法成本,決不允許“劣幣驅逐良幣”。公證員執業情況與公證員個人利益掛鉤要有正相關性。要健全公證員執業準入和退出制度,加大對違法違紀公證員的查處力度,做到有訴必理、有案必查、違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