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的黃先生2014年9月經中介介紹買了常平某花園的一套房子,在交了2萬元定金和28萬元首期款后,賣方把房子移交給黃先生,黃先生也對房屋進行了重新裝修。其間,因賣方未能及時注銷抵押補辦房產證,房子未能過戶。讓黃先生沒想到的是,當年年底,賣方因欠債被他人起訴,他真金白銀買來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黃先生一怒之下把賣方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賠償裝修損失、支付違約金, 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未能注銷抵押過戶未辦
2014年9月,黃先生與鄭先生夫婦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鄭先生夫婦將其所有的位于常平鎮某花園的一套房子以52萬元的價格賣給黃先生;黃先生于簽訂合同當天支付定金2萬元,鄭先生夫婦須在合同簽訂后15天內申請并辦理提前還貸手續,在銀行通知還貸之日起5日內,黃先生須支付首期樓款28萬元,樓價余款22萬元由黃先生申請貸款,由貸款銀行劃入鄭先生夫婦的賬戶;若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逾期超過10天未履行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定金責任或支付等額于總樓價20%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黃先生依約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2014年12月,黃先生還繳納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5149.2元。隨后,黃先生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支付了工程款7.8萬元。
在收到首期樓款后,因鄭先生夫婦未能及時注銷抵押補辦房產證,雙方的過戶手續遲遲未辦。2014年12月底,鄭先生因欠他人債務被起訴,當時還在鄭先生夫婦名下的房屋被法院查封。
黃先生多次與鄭先生溝通,讓其消除查封、辦理過戶手續,但鄭先生表示無法消除。黃先生要求鄭先生返還已付樓款及其他費用,鄭先生也表示無力支付。
無奈之下,黃先生把鄭先生夫婦及中介公司起訴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鄭先生夫婦及中介公司連帶返還其已經支付的房款30萬元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付其裝修費用及違約金104000元。法院審理后對其訴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