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踢倒騷擾男 女孩卻消失了
按照微博中的描述,事情發生在2015年3月23日。當天下午1點40分,郭明和4名同學從都江堰乘大巴前往瀘州,一名20歲左右的年輕女子同車。下午3點左右,一名年齡30歲左右的男子中途上車,挨著女子坐了下來。不久后,女子被男子騷擾,但一直不敢反抗。“以致于車中乘客都以為他們是熟人或朋友關系。”郭明在微博中稱。
郭明在微博中還表示,晚上6點左右,大巴車抵達瀘州客運中心站,女子下車欲離開,男子迅速追上她并拉扯著不讓她走。郭明稱,見此情景,自己和幾名同學出于義憤上前詢問,女子見有人相救,大膽地說:“我不認識他,請你們幫幫我!”聽女子這么說,郭明幾人對男子進行強行制止,進而發生劇烈肢體沖突,最終將男子制服,但女子也早已消失無蹤。
4月17日,成都商報記者電話聯系上郭明,他回憶稱,男子和女子在車上就有過抓扯,期間,男子對女子有一些不文明舉動,但當時大家“以為是情侶鬧別扭”。到瀘州后,男子和女子發生了更激烈的抓扯,女子掙扎推開了男子。“我們上去詢問:‘姐姐,你認識他不?’女子稱不認識,并讓我們幫他。”郭明當時向男子稱女子是自己二姐,并動手打了男子。
郭明稱,男子身高超過1.7米,但他只兩下就將他制服了。“我們是武校的,踢他的招式名叫‘單鞭腿’。”一腳踢出,大概有200斤左右的力道,男子瞬間被踢暈倒地。“當時的初衷是讓他不能動彈,并未使出全部力氣。”郭明發現男子倒在地上抽搐,去扶男子時已無法動彈,于是他留在現場,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法院判決:
犯故意傷害罪 武校男生被判緩刑
郭明微博的本人照片
因被告為未成年人,法院進行不公開審理,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同時指出,被告人郭明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后,被告人并未主動或委托他人報案或明知他人報案,因此,辯護人關于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法院沒有采納。但是對于被告人撥打急救電話留在現場搶救傷者這一行為,法院在量刑時將酌情考慮。
另外,判決書中還提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郭明的家屬對被害人進行了部分賠償并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縱觀本案的發生,雖系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引發,但被告人郭明作為專業運動員選擇“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的法律后果。希望被告人郭明牢記此次教訓,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學會遇事冷靜處理,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解決問題。
最終,法院綜合被告人郭明的犯罪性質、情節并結合其認罪態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郭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同時,瀘州市龍馬潭區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作出判決,判決郭明支付張三賠償款 157173.76元;茍清支付張三賠償款67186.88元。
4月17日,郭明表示,因為此事(注:被法院判決),自己還和另外一名茍姓同學鬧了矛盾,現在很少聯系。
網絡尋人
兩個QQ大群都在幫忙找消失女孩
郭明微博截圖
“見義勇為換來的是法律的制裁!”無論是微博還是電話中,對于法院的判決,郭明都覺得自己很冤,并希望能找到當天的受害女子為自己作證。為此,兩個幫忙找人的QQ群建立了起來,超過500多人被拉了進來,這些人大都是郭明的同學、朋友,大家的目的都差不多,希望能幫他找到那名受害女子。
郭明告訴記者,當時事發緊急,自己并不知道女子的身份信息,只記得女子年齡在20-24歲之間,凈身高不到1.6米,身材偏瘦,有點兔唇。在幫郭明找人的QQ群中,群友們推測,女子居住在瀘州市中心及周圍的可能性較大,很有可能在都江堰上大學。
律師說法
找到當事女孩 難以改變最終結果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兆云認為,根據法院的判決,被告的行為沒有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因此判決被告人有罪。“面對他人對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被告勇于站出來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勵的,但是這個防衛行為如果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傷,則可能構成過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孫兆云認為,法院認定是根據其行為過程和行為后果來認定的,而不是基于有沒有得到當事女孩的證實。因此只要這個認定成立,即使找到當事女孩也無法改變此行為在法律上的屬性 ,對案件的最終結果難以帶來實質性的影響。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郭剛認為,從法院判決書看,被告人的后果造成受害人構成重傷二級傷,似又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但是被告是在踢打受害人,受害人倒地受的傷害,這個是不是直接加害行為,在判決時應當予以考量。”郭剛同時也認為,對于能否找到當事女孩,對本案的法律定性不會有大的改變。